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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对国内首例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

日期:2018-01-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szcourt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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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16)粤03民初816、840号],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办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敲响该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第一槌。


2016年5月,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中,(2016)粤03民初816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的发明专利;(2016)粤03民初840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的发明专利。


两案中原告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被告方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原告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原告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涉及两大问题,一是FRAND问题,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


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六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华为与三星这两家全球智能终端产品巨头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纠纷,是目前国内、外都具有重大影响且疑难复杂的前沿性知识产权案件。两案证据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技术问题晦涩难懂,且遇到的许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无先例可循。法院经过十八天庭审,顺利审结两案。


公正高效地审理华为诉三星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不仅能够为国际社会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中国的司法先例经验,而且对营造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深圳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形象,促进深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均具有重大意义。深圳法院顺利审结华为诉三星案,彰显了中国司法在全球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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