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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专利运用“经脉” 破解权益分配“症结”

日期:2017-09-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建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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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双方已有协议约定,为什么就不能如约支付专利使用费呢?”作为一名职务发明人,工程师钱先生对原所在企业拒绝支付约定的职务发明收益报酬的做法感到不解,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年来,像这样的案例在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时有发生。更多的时候,“权属不清晰,利益难分配”成为制约专利运用的一大问题。

  “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抛开当事人方面的个体因素,更多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因此,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中予以考虑,对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有重要意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表示。 

  难题困扰有待破解

  因认为原来所在企业付给的职务发明报酬过低,张某4年前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告上法庭,索要职务发明报酬及利息共计400余万元。在此期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企业支付张某涉案职务发明报酬20万元。原告被告均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企业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企业方面应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都无据可依。

  这种情况,在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制约着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开展。据统计,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2万件,职务发明为27.6万件,占91.4%。今年上半年,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万件中,职务发明为14.9万件,占93.1%。近年来,职务发明专利在我国发明专利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职务发明的权益分配制度,表面上看似只是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但其实质是推动专利运用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曹新明认为,因此,通过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范,不仅是解决职务发明权益分配问题的路径,更是完善激励创新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专利运用的有效途径。

  这样的困境,也曾出现在发达国家。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之一、美籍日裔科学家中村修二的遭遇就令人深思。1993年,当时还是日本某公司技术员的中村修二研制成功蓝光LED技术之后,其所在的日本公司获得了专利权,该公司付给中村修二的发明奖金仅有区区2万日元(约合当时的200美元)。因此辞职出走美国的中村修二于2001年将该公司告到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历经4年审理,日本高等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偿付中村修二8.4亿日元(约合当时的810万美元)。虽然中村修二对此仍不满意,但在舆论呼吁下,这一案例却促进了日本职务发明专利权利益分享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修改后的日本专利法第35条规定,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直接赋予职务发明人所有,修正案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完善法律确立依据 

  专利只有通过运用,才能体现市场价值,很多企业及高校、科研单位都出于自身实际需求,对加强专利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绿叶制药)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激励专利创造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专利运用,绿叶制药自主研发的“抗前列腺增生药物非纳雄胺”专利,以360万元成功许可给江苏一家制药企业使用并投入生产;绿叶制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肿瘤药物人参皂苷RH2”技术,以1600万元许可给天津一家药厂转化为产品。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相关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但对于这些成功许可转化的专利收益,绿叶制药给予了参与研发的技术人员奖励。“我们也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对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益分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绿叶制药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高校的职务发明,因其属于国有资产,其权益分配问题始终是一个难解的“心结”,也因此导致了许多职务发明多年束之高阁、难以转化运用的问题。为此,西南交通大学在高校中率先作出探索,制定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把对职务发明人或其团队的奖励,前置简化为对国有资产的知识产权奖励。按照规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或其团队,可以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学校三成、发明人或其团队七成的比例共享专利权。该规定在校内实施后,“中低速磁浮二代”“可降解心血管支架”等一批职务发明专利按照该规定,加速了转化运用,制度建设的效益初步显现。

  2015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要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研究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

  正是在企业及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呼吁下,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以及当然许可制度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的是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借助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契机,完善推动专利运用的相关法律制度,不仅是新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需要,更是发挥知识产权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加有力支撑的需要。”曹新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