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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蒙维权告捷

——杭州“绿茶餐厅”终审获判赔128万元

日期:2018-01-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舒天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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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发源于杭州的知名餐饮品牌“绿茶餐厅”,人们并不陌生。然而在2016年,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绿茶公司)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离职后,在内蒙古帮助一家企业名称同样包含有“绿茶”二字的餐饮管理公司开办了“绿茶餐厅”。为此,杭州绿茶公司远赴近两千公里之外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展开维权。


近日,杭州绿茶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下称内蒙古绿茶分公司)被判令停止使用包含“绿茶”字样的相关标识,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绿茶”字样,并赔偿杭州绿茶公司96万元,王某需赔偿杭州绿茶公司32万元。


商标纷争 各执一词


据了解,2008年,杭州绿茶公司正式成立,首店入驻杭州西湖龙井路。此后,杭州绿茶公司相继在北京、上海、深圳开设多家分店,并向天津、苏州、宁波等地扩展。


据杭州绿茶公司代理律师何成介绍,目前杭州绿茶公司持有的第10883640号及第12658471号“绿茶餐厅GREENTEA”商标于201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快餐馆等第43类服务上。2014年9月2日,杭州绿茶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5275989号“绿茶”商标,2016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餐饮住宿等第43类服务上。


2016年,杭州绿茶公司发现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在没有经过其授权的情况下,在美团、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公开使用其“绿茶”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并自称“来自杭州”。据何成介绍,内蒙古绿茶公司在装修风格、桌椅款式、菜单色彩等方面与杭州绿茶公司旗下的“绿茶餐厅”基本相同。


据了解,内蒙古绿茶公司于2015年9月成立,于同年12月开设了内蒙古绿茶分公司。后在王某的帮助下,筹备开办了“内蒙古绿茶餐厅”,并由王某担任该餐厅的餐饮咨询顾问。


2016年10月17日,杭州绿茶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内蒙古绿茶公司、内蒙古绿茶分公司及王某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绿茶公司、内蒙古绿茶分公司停止以“绿茶”作为字号,并立即变更名称且不得含有“绿茶”文字,而且还须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辩称,在该案审理期间,杭州绿茶公司所持有的第10883640号及第12658471号商标处于“无效宣告评审实审裁文发文”状态,商标专用权待定,并且杭州绿茶公司并未在内蒙古地区进行相关的产品、服务推广和宣传,“绿茶餐厅”在内蒙古地区的认知度、知名度几乎为零。


终审判决 厘清是非


2017年3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停止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在餐饮服务行业使用“绿茶”名称从事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绿茶”字样等。同时,判令内蒙古绿茶公司、内蒙古绿茶分公司及王某共同赔偿杭州绿茶公司128万元,王某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杭州绿茶公司的3件涉案商标均处于“商标转让中”程序,且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知名服务,“绿茶”不是其特有名称。此外,内蒙古绿茶公司曾与王某签订了餐饮咨询顾问聘用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完成“内蒙古绿茶餐厅”的前期策划、装修等筹建工作,王某告知内蒙古绿茶公司“绿茶”为通用名称,其使用行为不会对杭州绿茶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在意识到可能构成侵权后,为了避免纠纷,内蒙古绿茶公司还联系苏州红黄绿茶餐厅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了“鑫绿茶”商标的授权,并于2016年8月将门店、微信公众号等使用的“绿茶”标识更换为了“鑫绿茶”。据此,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认为其并未对杭州绿茶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如构成侵权应由王某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其不应承担或承担次要责任。


但王某认为,他虽与内蒙古绿茶公司签订了餐饮咨询顾问聘用协议书,但他为内蒙古绿茶餐厅提供的相关咨询建议均不涉及任何商标标识的使用,而且自2016年1月底,其已不再担任该餐厅的餐饮咨询顾问。据此,王某认为内蒙古绿茶公司与内蒙古绿茶分公司提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杭州绿茶公司主张,在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中,其“绿茶餐厅GREENTEA”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注册,而且“绿茶”商标没有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此外,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获权使用的“鑫绿茶”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行为对杭州绿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侵犯了杭州绿茶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鑫绿茶”标识突出了“绿茶”二字,加大了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利用了杭州绿茶公司基于“绿茶”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杭州绿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王某曾系杭州绿茶公司员工,在明知杭州绿茶公司为涉案商标权利人的情况下,仍为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提供涉案咨询服务,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内蒙古绿茶公司及内蒙古绿茶分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并判令其与王某共同对杭州绿茶公司作出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