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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受理了该院首例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17-11-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张彬彬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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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要筑牢知识产权“防火墙”

因认为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国机汽车公司)建设的东风本田4S店涉嫌著作权侵权,近日,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新建业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国机汽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海淀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近年来,从各式各样的山寨“鸟巢”到全国各地频繁出现的“清华门”,建筑领域的“撞脸”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有关专家指出,建筑物维权面临如何判定建筑物是否构成建筑作品、如何判断建筑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等诸多难题。专家建议,针对建筑设计方案,合同双方应明确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属,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针对建筑作品,权利人要尽早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固化证据,积极维权。

建筑设计引纠纷

新建业公司是一家设计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和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国机汽车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维修、销售汽车配件、出租商业用房等业务的公司,同时,国机汽车公司是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

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2004年,新建业公司与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下称东风本田武汉公司)签订了《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4S店设计合同书》,其中约定新建业公司接受东风本田武汉公司的委托,进行东风本田4S店的形象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但是该合同并未对上述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随后,新建业公司发现,国机汽车公司负责建设的北京东风本田4S店采用了其设计方案。新建业公司认为,国机汽车公司侵犯了其对东风本田4S店建筑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将国机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国机汽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为进一步了解该案详细情况,记者多次致电原告新建业公司和被告国机汽车公司,但双方均未回复。

针对此次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认为,该案是由于合同双方关于建筑物的著作权约定不清晰而导致的。要避免此类纠纷,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建筑物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属,不享有著作权的一方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使用或泄露他人的劳动成果;享有著作权的一方如果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应及时固化证据,积极维权。

提高意识防风险

近年来,建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屡见不鲜,侵权形式不尽相同。袁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图纸的著作权侵权和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2015年,有媒体报道,湖北省武汉市一所高校的校门与清华大学校门“撞脸”;201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出现了山寨版狮身人面像,随后,埃及文物保护部门以建造高仿的狮身人面像涉嫌侵权为由,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了投诉;2012年,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发微博称,重庆一家公司设计的楼盘涉嫌抄袭望京SOHO的建筑设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仅知名建筑物的“撞脸”现象司空见惯,普通建筑物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时有发生。2013年8月,上海九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九加公司)以广州世泰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诺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凡高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为由,将三家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2014年4月4日,浦东法院认定三被告侵权成立,判令三被告共赔偿原告九加公司经济损失4万余元。

那么,什么样的建筑物构成建筑作品,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袁博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要求建筑物需要具备独创性。比如,鸟巢、北京工人体育馆等这些具有独创性设计的建筑物属于建筑作品,但是,筒子楼、普通住房等不具有独特性的建筑物就不属于建筑作品范畴。对于建筑图纸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属于图形作品,因此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和建筑图纸的著作权保护给予了明确的保护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建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仍存在两方面误区。”袁博告诉记者,一方面,很多人认为缺乏独创性的建筑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普通建筑物的建筑图纸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因此随意复制普通作品的建筑图纸也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判断建筑物是否构成作品,仅能从外观上进行判断,建筑物内部的功能等都不能作为判断依据。

目前,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多。在袁博看来,侵权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权利人缺乏维权意识,是目前建筑领域侵权现象逐渐增多的主要原因。“目前,建筑作品维权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建筑作品的认定,比如如何证明建筑物的独创性就是其中的难点之一;二是建筑作品的侵权比对,难点在于比对被告被诉侵权的建筑物与原告的建筑物是否相同;三是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的关系,由于建筑作品与图形之间的关系通常较为复杂,也为维权带来了困难。”

针对建筑领域逐渐增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袁博认为,在建筑作品设计之初,权利人就应对相关图纸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链接:部分建筑领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4年,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兴公司)以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下称华盛研究院)侵犯其设计图图形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华盛研究院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华盛研究院侵权成立,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余元。华盛研究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济南中院对华盛研究院立即停止侵权的判决,判令华盛研究院赔偿华兴公司经济损失35万余元。该案被评为山东省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2年,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美术工艺大师、贵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刘雍以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天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伍新凤及天海公司侵犯其13件建筑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将伍新凤及天海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中院)。贵阳中院判决驳回刘雍的诉讼请求。刘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新凤及天海公司侵犯了刘雍6项作品的著作权。刘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伍新凤及天海公司侵犯了刘雍的11项作品著作权,判令其赔偿刘雍经济损失等30万元。

2009年3月3日,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以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监制、生产、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侵犯“鸟巢”著作权为由,将三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侵权成立,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