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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践探索

日期:2017-07-27 来源:中国法院报 作者:杨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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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的我国首家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从设立之初就整建制率先实施司法改革。建立法官团队,实行合议庭办案、合议庭负责制。除重大敏感特殊案件外,院庭长原则上不再听取个案汇报。为了解决改革后可能出现的裁量权尺度不一、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不一等问题,北京知产法院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求,探索建立以遵循案例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为了鼓励基层探索实践,满足法官和律师寻找和使用案例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产法院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研究“北京”基地(以下简称案例基地),在该基地的领导下,北京知产法院的案例工作初见成效。下面介绍下北京知产法院的实践探索。

明确当事人提交案例的范围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交我国各级法院做出的、包含了具有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的已生效裁判,既包括由权威机构经过专门程序认定和发布的案例,例如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也包括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而实际发挥审判指引作用的案例;既包括实体性判决,也包括程序的裁定、决定等,同时还建立了“上下前后左右”的参考次序体系。例如,对于北京知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来说,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做出的生效裁判,特别是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阅案例等,具有制度权威上的约束力,此为“上下”;北京知产法院自身在先做出的其他生效裁判则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此为“前后”;而其他司法区域的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可以因其充分、高水平的论证说理而对本案起到说服参考力,此为“左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文书公开渠道获取完整、准确的生效裁判提交法院。

逐步规范律师和法官使用案例的方法

北京知产法院与广大律师及律协等组织保持沟通,引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规范使用案例。对于类型化、常规型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基本不存在分歧的,无需提交案例;对于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等可能存在争议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与在审案件相同或类似的案例,针对在审案件的每一个争议焦点,提交的案例一般不超过三个;提交案例应当附有摘要,说明案例的来源、生效情况、与在审案件关键事实异同的比较、案例中蕴含的裁判规则或方法与标准、该裁判规则或方法与标准对在审案件的启示和指引及其具体理由等。案例摘要一般不超过800字,可将案例及其摘要、参照意见等作为起诉状、答辩状的附件一并提交。案例一般应在开庭七日前提交并交换给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可对对方提交的案例发表质询和己方的参考意见。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法官也应该主动检索案例并将意图参考的案例告知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恰当机会。此外,北京知产法院还引导法官在每一份判决中附带发出裁判摘要,其中载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裁判要旨,便于后案和其他广大公众检索和引用。

共同提高使用案例的能力

所谓使用案例并不是对案例的全部案情和全部裁判结论的使用,而是就其中与本案相同的关键事实及其相关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进行参考和借鉴。

一是开展焦点式审判,强化庭审对抗。争议焦点对于案例的使用至关重要,它是法官对本案推理和判决以及后人寻找先前案例的指路标,只有清晰准确地界定一个案件要解决的问题,法官才基本上有一个裁决概念范围,确定案例所涉及的法规属于哪一类。北京知产法院培养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争议焦点,要求法官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观点理由,有精准的把握和充分的尊重。知产法院尝试在判决中直接引用律师的诉辩意见,这对于鼓励律师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贯彻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官、律师、当事人和陪审员、技术调查官一起在法庭上集中进行诉讼活动,通过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强弱、多寡以及律师在法庭上高度专业化的对抗,帮助法官认知和查明事实真相,对抗性的增强客观上使得法官能够不失偏颇,兼听双方,从而保证裁判在形式与规则上的正义性。有效的庭审对抗,还依托于庭前会议、专业的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及律师等各方面工作的同频同质等一系列庭审程序规则改革。

二是培养关键事实区分技术,以便更快更准地找到相同案件或相似案件。同案同判的前提是精准快速的找到“同案”,然而司法裁判是高度智慧化的工作,每个案件都可以说是一个独特的故事,两个故事之间即使主要情节相同,但因其中的人物、环境、地点等要素的细微差别,都会导致整体上的“不同案”。反之,“同案”也会由于裁判文书语言的差异而看起来不同,“同案”中查不出相同关键词的现象很常见,对此传统检索技术往往会面临困难。因此需要提高司法水平,培养关键事实区分技术。

三是探索裁判要旨撰写方法和规范,提升类比推理等案例识别与运用能力。撰写裁判要旨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证明标准、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方面的判断与思想进行归纳和提炼,以便对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积累经验、提供参考。知产法院在探索中总结出撰写裁判要旨的一些经验,包括:准确概括出案例“法律上的贡献”而非仅仅事实或社会舆论方面的价值,例如裁判中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文字表述要全面、准确、精炼,尽量使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概念和表述;提炼规则要恰到好处,不随意放大或缩小案例中确立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范围;尽量完整地、原汁原味地呈现案件的关键事实,不遗漏、不偏采、不增加,用语不必追求达到法律解释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尽量使用本案中的客观事实和概念。

探索开放民主的案例研究新模式

一是广泛凝聚多元智慧,促进案例的自然生成。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案例的巨大需求,案例基地开展了开放性的案例遴选、审查、编纂和发布工作,不再依托于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而是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力量,成立了由200余名志愿法律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分别成立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综合程序四个专业部门,开展案例的筛选与评价工作。邀请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研究团队开展裁判要旨的提炼和汇编工作。案例基地整理发布的案例,并不限于最高法院做出或最高法院审查通过的裁判,而是从全国各级法院做出的所有生效裁判中予以挖掘生成,特别是对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实际使用的案例,进行进一步研究整理,以促进案例的自然生成。

二是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案例便捷应用。案例基地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初期建成了丰富齐全、安全可靠、智能友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信息数据库——“出释入典”,为典型案例的汇集、整理、查询、检索奠定了基础。数据库将保持开放共享,为国内外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检索服务,方便广大法官和业界人士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研究成果。

三是广泛凝聚共识,在知识产权领域率先尝试并逐步规范。案例制度的运行有赖于包括法官、律师、专利代理人和其他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参与,必须依靠大量的司法实践去运用和检验。知识产权领域的探索有赖于各方面客观条件的准备。首先,知识产权司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国际通行案例应用方法更容易被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所接受。其次,相对于科技创新的进展速度而言,知识产权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相对更为凸显,司法实践中对案例指导的需求更大且更迫切。再次,知识产权是在中国最早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领域,至今已经有10余年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经验,中国也已经积累了一批具有国际诉讼能力和水平的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和专业法庭的设立,使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进一步增强,为案例指导制度探索提供了人才和机制保障。

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弥补立法不足、统一裁判标准、形成司法积累、促进争端解决、限制不当裁判都具有重要作用。今年4月,最高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明确确立了案例基地案例的地位,将其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布的典型案例等并列成为知识产权司法案例群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