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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一带一路”,以色列知识产权制度

日期:2017-11-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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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地处亚洲西部,地中海东岸,地域狭小,资源贫乏,因此重视发展高科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1992年中以建交以来,经贸交流快速发展,高科技领域的合作已经成为热点。了解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有利于两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合作。

以色列1967年制定新专利法,并于1995年8月修订。1972年开始实施商标条例,1990年制定了商标标准。工业设计方面的立法可追溯到1924年英国托管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实施的专利和设计条例,后来也经过了修订。2007年,以色列颁布新的版权法。

以色列司法部下属的专利局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以及PCT国际专利申请。以色列专利局已成为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检索机构。以色列海关可以扣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

在专利方面,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对其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实质审查,或者依据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或欧盟)申请已被接受的文件进行简化审查。2009年,以色列专利局为申请“绿色”专利(即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专利)开通了“快车道”程序,满足条件的申请将在分类之后3个月内开始审查。2011年1月起,为加快审查程序,专利申请公布由书面公布改为在以色列专利局网站上公布,且应在申请提出18个月后即予以公布。

由于以色列是仿制药生产大国,根据以色列现行法律,如果药品上市批准期限拖延,对该药品专利的保护期最长可以延长5年。如果存在“参考专利”(reference patent),则只有该专利在美国和至少一个欧盟的“参考国”都延长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在以色列也延长保护。如果在其中一个“参考国”获得了上市批准,则只要在一个“参考国”延长保护,在以色列也可以延长保护。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新规定,“参考专利”保护延长期为“参考国”中延长期的较短者。在这种情况下,当在“参考国”专利保护期结束时,在以色列的保护期也结束,以色列制药公司就可以开始生产不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2010年,以色列与美国达成协议,将“参考国”数量由原来的21个减少到6个,只包括美国、英国、西班牙、德国、法国和意大利。

对于医学试验数据的专利保护,以色列2005年通过的药剂师条例规定了数据专有期制度,保护保密的试验数据免遭不当商业使用。2011年,专有期被延长到从在任意“参考国”注册起最高6.5年。仿制药可以在专有期期间申请上市批准,审查期限为12个月。因此,如果及时提出申请,仿制药在以色列可以获得5年的保护期。

以色列法律规定,官员、军队和国有医院的医生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在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支持下取得的知识产权应留在以色列国内,不能转让出国。

以色列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签署了大部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享有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在内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色列重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部分企业对创新成果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在以色列近4000家的高科技企业中,资产总额超过10亿美元的不到10家,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及时根据市场需要,按自己意愿决定或改变创新方向。政府主要支持基础科学和共性技术研究、设立科技产业园区等,为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提供基础理论和良好环境。

据不完全统计,以色列每万人中有135个科学家和工程师,远超美国的85人,居世界第一,同时以色列也是世界上人均新创企业数最多的国家。高科技产业始终在以色列经济增长中起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人员就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