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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非典型性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日期:2007-08-2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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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媒体称为中国选美第一案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虽然已二审终审落幕,但是中国知识产权届的两位权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和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还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选美比赛为谁服务

  刘春田说:“我的第一个疑问是,这种赛事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法院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服务的条款,法律上这个服务应该指商业服务。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服务无非是运输、金融、保险、酒店等。而此种活动的核心是选美,如果非要说这种活动是一种服务的话,那么到底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呢?”

  刘春田认为,把这种赛事称为服务有点牵强。“说到赛事让我们容易想到奥林匹克比赛,然而这种比赛有特殊标记保护制度,对它的保护既不适用商标法也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说到选美,容易想到表演秀式的娱乐节目,这应该是文化产品,属于文化产业。我们不能称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为一种服务,就如同我们不能称湖南电视台的快乐男生选秀节目为服务一样。而文化产品涉及的是著作权的问题。”

  “该过程其实就是含有竞赛成分的一个娱乐活动,由于活动的社会效应可以做商业性利用,该活动又成为一种商机,变得有商业价值。但这又不同于外国的NBA选秀,人家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

  “文化产品,比如话剧,属于表演艺术,有明显的可复制性。但是这种赛事又重在强调过程,因为是赛事,不是表演,结果预先不定,既不具再现性,也没有可再现的价值,否则,就不是比赛了。”

  “这不是一种纯商业行为,是融合了很多性质的复杂的行为,怎么定性到底适用于哪部法律,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觉得这样的活动更像是介乎于‘专项赛事’和‘文化产品’之间的一种东西。”刘春田说。

  “如果认为这是一种知名服务,就应当搞清楚服务的对象是谁?只有确定了为谁服务才能知道谁是相关的消费者,谁容易混淆这种服务?此案涉及的服务的性质很模糊,不像通常的商业服务目标那么容易确定,比如餐馆就是为人们提供餐饮服务的这么简单。”程永顺说。

  200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属于典型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程永顺说。

  首先,餐饮公司服务对象容易确定,在相同服务中使用相同字号非常清楚。其次,小肥羊注册商标未成,当事人一直将其作为非注册服务商标在使用,并使之产生了新的含义,从而成为餐饮企业的一个特有名称。再次,原告认为自己是知名服务的一个有力证据就是,当时他已在全国建立了几百家连锁店,社会认知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准。

  “但是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这一名称开展的相关赛事是否属于一种商业服务行为,是否应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可探讨的空间。”

  法院判决与商标审批孰先孰后

  2006年,争议双方先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专有商标,双方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在商标审批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构成知名服务,是否会影响商标审批的行政权?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国际旅游小姐”尚未在我国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除非有其他法律依据,唐风汉格公司和环球趋势公司均无权禁止他人在赛事活动中使用该名称。但是法院也认定:“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已经够成知名赛事服务,且环球趋势在从未参与该赛事的情况下,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举办比赛,构成了对他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的擅自使用,损害了唐风汉格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如此判决等于承认了这种活动是一种有商业信誉的行为,这对商标的行政审批造成影响是必然的。在唐风汉格和环球趋势两家公司之间,几乎不用审查就可以依据此判决判定名称属于前者。”

  程永顺认为,“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是由几个普通的常用的词汇组成的,作为商标,它是否有显著性,它的禁止权范围有多大值得考虑。在该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法院先对该赛事名称作为知名服务的名称作出确认,从程序上虽然无可指责,但对以后的商标审查总会有影响。

  谁是相关利益人

  对于什么是“知名服务”,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刘春田认为这等于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程永顺则认为,法官还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凭个案证据作出认定。

  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即使本案能够认定“国际旅游小姐”比赛构成知名服务,也只能给予该特有名称的相关利益人(包括唐风汉格公司)要求他人停止不正当使用该名称的权利,而并未授予唐风汉格公司对该名称的专用权。

  有证据显示,黄罕荣先生2004开始在中国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年度皇后大赛,也就是涉及“国际旅游小姐”这六个字的相关赛事,而唐风汉格也是在2004年开始在中国举办这样的比赛。

  “黄罕荣也是相关利益人。”刘春田说,“如果黄罕荣自己或者黄罕荣与他人在中国创立公司,这个公司可以作为相关利益人继续组织这种大赛”。

  而事实是,环球趋势公司正是接受黄罕荣的授权而举办2006年国际旅游小姐大赛的。这也就是说,如果环球趋势公司与黄罕荣共同成立新的公司,再次举办这样的大赛并不违法。

  程永顺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1993年通过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样化,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此部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

  案情回顾:

  唐风汉格公司从2004年开始,连续几年在中国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

  据环球趋势公司律师提供的证据,黄罕荣先生曾在马来西亚举办多次国际旅游小姐大赛。2004年,黄罕荣来到中国与长沙市政府合作举办了世界旅游小姐皇后年度大赛。2005年黄罕荣又与另外武汉一家公司合作举办了大赛。2006年,黄罕荣才选择与环球趋势合作。

  2006年5月,环球趋势公司则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在广州举行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唐风汉格公司认为环球趋势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名称组织比赛,涉嫌侵犯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过程中,双方均列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曾接受国际授权,属合法开展该项赛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无论原被告是否获得授权,在“国际旅游小姐”尚未在我国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除非有其他法律依据,唐风汉格和环球趋势公司均无权禁止他人在赛事服务活动中使用该名称。由此,“国际旅游小姐”在中国是不是知名服务,谁是该知名服务名称特有名称专用权人成为左右该案走向的关键。

  在一审举证过程中,唐风汉格公司为证明“国际旅游小姐”系其知名服务名称特有名称出示了一系列证据。一审法院在对这些证据调查之后认为,唐风汉格公司组织的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够较为显著地区别与其他赛事服务,构成了知名赛事服务。遂判决被告环球趋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国际旅游小姐”相同或者相近的名称进行赛事活动。

  环球趋势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随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过重新审理,最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遂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