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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标志性的黑色出租车立体商标,法院觉得不“显著”

日期:2017-11-07 来源:知产力 作者:Bruce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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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伦敦这座城市,许多人会想到大本钟、塔桥、伦敦眼,当然还有穿梭在伦敦大街小巷的标志性黑色出租车(black cab)。黑色出租车在伦敦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浓浓的英伦风还曾让它得以开上2012年伦敦奥运会闭幕式“伦敦碗”现场,一展曼妙身姿。

伦敦黑色出租车目前由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旗下,位于英国考文垂的伦敦出租车公司(London Taxi Company,2017年已更名为London Electric Vehicle Company Ltd.,“伦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设计开发和生产。不过,就在本周,伦敦出租车公司以黑色出租车的立体形状注册的立体商标却被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认定不具有显著性。

当地时间11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Floyd和Kitchin驳回了来自伦敦出租车公司(LondonTaxi Company,简称“LTC”)的一起上诉,维持了今年1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Arnold所做出的判决,认定以伦敦著名的黑色出租车外观注册的立体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过,当事人仍可就该判决向英国最高法院上诉。

案情 

该起纠纷源自伦敦出租车公司以假冒和侵犯两件黑色出租车形状的立体商标为由,将新型环保出租车Metrocab的生产企业Frazer-Nash Research诉至法院。

Metrocab出租车(来源:metrocab.com)

据伦敦出租车公司称,Metrocab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伦敦出租车公司951871号欧盟商标以及2440659号英国商标。据查,951871号欧盟商标是一件描绘了Fairway车型的立体商标,于2000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12、16、18、21、28类商品上;而第2440659号英国商标则是TX1/TXII车型的立体商标,于2010年3月12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汽车,均为出租车”商品上。

951871号欧盟立体商标(来源:EUIPO)

951871号欧盟立体商标时间线(来源:EUIPO)

2440659号英国商标(来源:UKIPO)

Arnold法官认定伦敦出租车公司的两件涉案商标因“缺乏内在显著特征”而无效。对于伦敦出租车公司所强调的其车辆的几个内在显著特征(例如挡风玻璃的大小和倾斜度、发动机盖的形状、“TAXI”灯的位置以及前格栅的突出性),Arnold法官表示,两件涉案商标可以被普通消费者所认知到的,“仅仅是该出租车典型形状的一种变体”,而无法使其识别商品来源。

Arnold法官以未使用的理由撤销了其中的欧盟商标。另外,即使伦敦出租车公司的商标是有效的,他认为Metrocab也并未侵犯涉案商标相关权利。此外,他还驳回了伦敦出租车公司关于普通法上的假冒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伦敦出租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故向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观点 

2017年7月,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庭审。经过审理,上诉法院于11月1日宣布了判决,维持了高等法院原判决,撤销了伦敦出租车公司注册的两件出租车型的立体商标。

此次,上诉法院法官Floyd裁决伦敦出租车公司所认为的其商标具有的内在显著特征(如圆形大灯、较高的发动机盖等)与“行业规范和习惯”之间并无显著差异。

根据欧盟商标法规定,能够用图形表示的形状或其他符号,如果“能够区分”一家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可以获得商标保护。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商标不具有内在显著性,只要能够证明该商标通过其使用已经“获得了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的特征”,即可注册为商标。为了确定商标和品牌之间是否有足以获得商标保护的联系,需要进行一种法律测试,涉及对某种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在看到商标时所感知到的内容。普通消费者被认为是充分了解和明察谨慎的。

法官们在该案中考量了出租车乘客如何看待伦敦出租车公司所主张的立体商标,以确定这些商标是否通过其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高等法院Arnold法官此前判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出租车乘客认知到商标形状仅代表伦敦出租车公司而非其他生产商”,因此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也并未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对此,上诉法院认为是正确无误的。

不过上诉法院Floyd法官不赞同Arnold法官的“普通消费者并不包含乘坐出租车的公众成员”的结论,他认为,出租车乘客应当被纳入需要考虑其认知的消费者群体的范围之内。虽然他们不购买出租车型,但他们会购买通过这些出租车实现的服务。“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我们没有必要就此问题达成结论性观点,因为它归根结蒂并不影响这起上诉案的结果。”Floyd补充道。

伦敦出租车公司还上诉了其欧盟商标被撤销一事。在Arnold法官看来,商标并未被真正使用。上诉法院在此次判决中表示:“主要考量在于(商标)所依赖的(使用)活动的性质。这些使用并未帮助使用了该欧盟商标的汽车建立或保持一个市场份额。相反,这些汽车的生产早已停止并被较新车型的生产所取代。”

伦敦出租车公司在上诉中声称Arnold法官未能采纳其“二手使用可以视为真正使用”的假设。然而上诉法院并不赞同此观点。“法官确实将二手使用纳入了考量,但认为在Fairway生产早已停止、且二手车销售甚至也已枯竭的情况下,所依据的二手使用无法挽救该商标,”Floyd法官写道,“这是因为,它并未被用来为使用该欧盟商标的商品建立或维持一个市场。我同意(Arnold)法官的观点,即Fairways不能构成在相关意义上的真正使用。”

伦敦出租车在上诉中还对关于假冒的判决进行了上诉,亦遭到上诉法院驳回。

评论 

伦敦出租车公司(现称London EV Company,LEVC,“伦敦电动汽车公司”)的一位发言人表示:“LEVC注意到了法院的判决,目前不会发表进一步评论,但将会回顾该判决并考虑我们的选择。”

11月1日Frazer-Nash就此事发布了新闻稿(来源:metrocab.com)

Frazer-Nash表示其现在是时候将其“经过反复考验、世界领先的英国创新投入生产”了。该公司的一名发言人表示:“Metrocab很高兴看到上诉法院维持了Arnold法官的原判决。”

Frazer-Nash的代理律师、BerwinLeighton Paisn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upert Ticehurst表示:“我很高兴我们在这起扰乱性的诉讼中最终胜诉,这样出租车就可以进行生产了。Metrocab将会为伦敦带来安静、绿色的出租车。首都将获益良多。”

《世界知识产权评论》援引Mishcon de Reya律师事务所法律总监Peter Nunn解释称,这一案例是申请人在展示形状商标显著特征方面所面临困难的又一例证。不过他也指出,该判决确实带来了一些希望,因为“一个与行业规范相去较远的外观设计或许足以使之具有‘内在’显著性”。他总结道:“然而此次,伦敦出租车公司赖以说明其内在显著特征(如圆形大灯、较高的发动机盖等)的特征类型,并没有与汽车基本设计特征充分区分开来——他们仅仅是一种变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