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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时代,版权归谁

日期:2014-09-23 来源:中外知商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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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互联网经常出现俗称“恶搞”的戏仿作品,大多为涉及原作品版权的“二次创作”,但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第五条规定:“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但同时应对视听录制品的特点予以适当考虑”。 

        2014年6月,香港政府亦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扩大豁免范围,戏仿讽刺免刑责。香港政府《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将扩大版权豁免范围至“以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
仿为目的”,同时亦澄清侵权行为的刑责门槛,以“经济损害”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确保香港版权制度与时并进,紧贴科技和海外发展,强调不会收窄表达和创作自由。 

        为此,《中外知商》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原森泰律师、365的真正网址首席律师徐新明,一起探讨关于“恶搞”的那些事儿。 


        恶搞时代遭遇维权难题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可谓是开启了影视作品的恶搞时代,可自从《馒头》之后,好像就再也没有听到过有关这种恶搞戏仿类影视改编作品引发纠纷、社会热议的情况了,后《馒头》时代,恶搞作品越来越多,制作越来越精良,商业化也越来越成功,为何关于版权的纠葛反而越来越少了?原森泰向《中外知商》记者表示这并不是恶搞者意识到版权问题,开始“合法恶搞”了,而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赔偿额过低,如果权利人既不能证明自己的损失又无法证明侵权人的所得,则法院一般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以下来判赔,而法定赔偿金额度最高仅为50万元人民币:“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整部影片侵权判赔额仅为几千元人民币的比比皆是,如果使用的仅仅是影视作品的片段,判赔额可能会更低,这直接导致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不高”。 

        徐新明律师也同意可能是现实因素导致权利人产生了消极维权的心态,大环境下维权不易,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收集证据,花钱花时间打官司,诉讼时间长赔偿金额底,维权预期与结果反差巨大,且著作权的侵权属于民事范畴,若权利人不追究则司法机关也不可能介入;但也有可能是恶搞作品在使用原作品之前经过了版权人的许可,双方达成了合作意向,或者是事后双方经过谈判达成了一定的收入分配。 

        徐新明还认为有相关法律作为引导,市场的发展会促使这个链条上逐步形成一种良性的机制,参与到版权作品的交易、演绎、发行等整个过程中,这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徐新明说:“因为二次创作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绝对对立的利害关系,所以最终会形成一个合理的市场机制,让每一个相关主体都从中获得适当的利益”。 


        作品版权保护金字塔 


        同样是针对上述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徐新明向《中外知商》记者介绍,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一部作品就类似一座金字塔,塔尖是作品的中心思想,可能就只有几句话;塔基则是非常具体的表达,在文字作品中就是一段一段的文字,在影视作品中就是由人物形象、具体的画面、情节、台词、线索、脉络、经典场景、结构框架等等组合所成的具体影像。在这个金字塔里,底层是最直观、最表面化的,越往上就越抽象,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但是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也就是说保护范围从塔基往上,不保护范围由塔尖往下,中间有一个过度——一个比较模糊的界线,这个界线需要根据具体的作品去具体判断。当然,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东西也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例如经典人物的台词、形象、性格刻画,经典的场景,或者是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等。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侵权的关键不在于主角的名字是否一样,而在于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否有对原作品实质性的使用”,徐新明强调:“如果只是名字一样,但其他故事情节相关性不大,则不构成侵权。不可否认,改编翻拍的二次创作作品利用大众熟悉的人物形象,能使受众接受度更高,比较容易激发相关受众的观看兴趣,但如果严格从版权法的角度去分析,其作品其实与原著相去甚远,则这种对原著的借用无可厚非”。 

        徐新明还补充道,与之相对应,通过视频剪辑配音而成的作品,其画面全部都是使用的原作品的,也不是像《馒头》那样非商业性质的戏仿和讽刺,那么就是对原作品实质性的使用,如果没有事先取得原版权人的授权,则是侵权行为。
 


        利益分配有据可依 


        《十万个冷笑话》也是近年比较火的恶搞改编动画片类作品,内容多为对经典动画片的颠覆性新编,并且已经从恶搞视频转战大荧幕了,其大电影作品预计2015年1月上映,而其影视作品及动画电影中的人物形象很多都出自经典动画片、影视片,像葫芦娃、白雪公主、黄飞鸿等,这种作品其版权权属又是如何? 

        徐新明认为虽然动画片是二次创作者重新画的,但只要动画片中的人物与原版人物的形象存在相似度,能够一眼看出来,那便还是借鉴了原著的经典人物形象;如果动画片的故事情节也有对原著的实质性使用,且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则仍是构成侵权。 

        至于前文提到的这些商业化运作较为成功的影视制作公司、配音团体、动画制作公司,其通过改编翻拍、配音新编的作品,在其所获取的商业利益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上,两位律师的观点非常一致:只有取得原作者的许可,才谈得上利益分配的问题,双方相互之间协商一个合适的分配比例即可;如果未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就会涉及侵权,应将其违法所得赔付给权利人。 


        保护源头才能传播更远 


        对于现阶段中国大陆相关法律对影视创新的影响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在保护版权和制约创新中应该如何取得平衡,原森泰认为在目前这种民众版权保护意识明显不足的国情下,一方面需要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包括修改立法与执法、司法力度的加强;而在另一方面,对于利用新技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作品再利用又不能制约过多,否则可能会遏制影视创新和发展:“面对这种情况,确实是在考验我国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 

        徐新明则表示必须先有法律对原始作品版权的保护,才能有对创新的鼓励。版权法当然鼓励创新,二次创作也是一种文化传承的过程,但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徐新明强调,只有保护好原始创作人的利益,才能使所有权利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因为只有把源头保护好了,才能有二次创作、三次创作,文化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