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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日期:2017-09-3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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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已将2017年9月21日定为加拿大和欧盟签署的《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中大部分条款生效的日期。有关CETA的谈判开始于2009年,而该协定大部分条款的生效代表双方于2016年10月签署的CETA已取得实质进展。

加拿大联邦政府将该协定称为“目前加拿大最具影响力的贸易协定之一”,该协定涵盖众多领域,例如进出口关税、劳动和环境、食品和药品以及知识产权。

从商标的角度来看,下列各项于9月21日起实施:

● 扩大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

● 《商标法》中纳入保护地理标志的新机制;以及

● 有关地理标志异议、撤销和例外的新规定。

商标注册官将扩大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以包括CETA和加拿大与韩国签署的《经济增长及繁荣法案》中列出的地理标志。这有助于加拿大遵守在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加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条款。

目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只包括葡萄酒和烈酒,但CETA生效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单将扩大至农产品和食品,这包括奶酪和肉类。

CETA或《加韩自由贸易协定》所保护的地理标志不受传统上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做法的限制——一旦被列入地理标志名单,它们立刻获得保护,而且不受拟议的地理标志异议程序的限制,同时不能根据地理标志的一般撤销程序被撤销。

CETA明确了未来在地理标志清单上添加条目以及提出异议和撤销申请的程序。

CETA还重新定义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混淆测试,其目的是反对拟议地理标志和从名单中移除地理标志——如果商标和地理标志均可让人推断出产品具有相同的来源,则商标和地理标志具有混淆性。与当前用于确定商标与商标名称是否具有混淆性相似的因素将适用。

如果产品有下列情形,则禁止将一地理标志用作商标或其他用途:

● 并非根据本地的规定生产;

● 并非源自该地区;或

● 与食品或者农产品的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类别相同。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当主管机关同意时;在某些类型的比较式广告中(尽管不允许在标签和包装上使用比较式广告);或地理标志在加拿大是人的姓名、葡萄酒、烈酒、农产品或食品的惯用名称或某些农产品或食品的通用名称时。

还有某些特殊的例外情况,允许使用Asiago(阿齐亚戈)、Feta(菲达)、Fontina(芳提娜)、Gorgonzola(古贡佐拉)、Munster(明斯特)、Beaufort(博福尔)、Nurnberger Bratwurste(纽伦堡香肠)和Jambon de Bayonne(巴约纳火腿)的新地理标志。

根据对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以禁止将食品或农产品的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全部或部分注册为普通商标,该商标所涵盖的产品类别与地理标志所涵盖的产品类别相同或相似。

《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条款将包含某些已被列为地理标志的例外情况(即使用与商标注册具有混淆性的地理标志不会被视为侵权)。

有关进出口的禁令和援助边境措施方案的要求被延伸至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以打击假冒产品。

一些复杂的过渡规则将适用于某些CETA中的地理标志,包括当前使用即将被禁止的地理标志的逐步淘汰期。例如,2022年9月21日前,禁止使用标识“Beaufort”不会适用于任何人,这些人在2003年10月19日之后,自己或通过祖先开始使用与一农产品或者奶酪有关的地理标志。

(编译自lex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