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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斯汀.比伯涉价1000万美元的版权纠纷被驳回

日期:2017-01-1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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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一名法官驳回了针对贾斯汀.比伯(Justin Bieber)和亚瑟小子(Usher)提起的一起已持续很久的版权纠纷。该纠纷涉及他们的热门单曲《爱上谁》(Somebody to Love)。

1月5日,地区法院法官阿伦.达赖特.艾伦(ArendaWright Allen)命令驳回原告针对比伯、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 Music Corporation)及Def Jam唱片公司(Def Jam Recordings)的各项主张,且不得再次起诉。

2013年,音乐家德温.科普兰(Devin Copeland)在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称他的同名单曲被侵犯,因此索赔1000万美元。

科普兰在2008年写下此曲,并将歌曲加入其专辑《My Story II》当中。随后,科普兰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了这首歌曲以获得版权保护(版权号为PAu3-554-480)。

2009年,科普兰与Sangreel Media公司进行讨论。该公司旨在帮助艺术家与业界专业人士及唱片公司进行联系,例如小岛唱片(Island Records)和索尼音乐(Sony Music)。

科普兰称,Sangreel Media公司将这首歌曲交给了亚瑟小子。科普兰称亚瑟小子对这首歌的回应很积极,并建议自己也加入他的巡演。

事情未果,2010年亚瑟小子在YouTube上发布了自己版本的《爱上谁》同名歌曲。

亚瑟小子随后与比伯一起制作了另外两个版本。一个出现在比伯2010年3月的专辑《My World 2.0》中,另一个为比伯和亚瑟小子共同录制的混音版本,随后对外发布。

地区法院拒绝审理该案件,但批准了比伯和亚瑟小子随后提出的采取简易判决的动议。

但是,2015年6月,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重审该案件。法院判决《爱上谁》的各版本可能与科普兰的版本存在内在的相似。

2016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评论》(WIPR)报道称,法官道格拉斯.米勒(Douglas Miller)认为,应批准比伯和亚瑟小子对该版权案件提出的简易判决请求。

(编译自worldip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