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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数据引发的反垄断问题 给执法机构带来挑战

日期:2017-11-28 来源:凤凰财经 作者:辛蒯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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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以“大数据·新增长点·新动能·新秩序”为主题的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峰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承办。会上,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博士朱忠良发表主题发言。

谈到大数据和反垄断法的交叉点,朱忠良认为,数据是企业市场竞争实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与此同时,要注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德国垄断委员会提出一个结果说,大数据成为企业的竞争性要素是数据驱动型商业模式的关键,不仅可以优化服务的质量,还可以提高广告的针对性。我们国家很多这方面人员也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力在于大数据的应用,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基础性战略资源,必须将数据列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朱忠良表示,大数据在特定环境下,出现了一些反垄断问题,对执法机构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下为朱忠良发言全文:

各位专家大家好,从题目上来看,是一种交叉性非常强的题目,对于我来说也是一个非常新的一个题目,非常大的一个挑战。在我发言之前,我想简单做一下自我介绍,从我单位的日程上的名字来看跟反垄断没有关系,因为是一个简称,实际上全称后边还跟着一个,全称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这个反垄断在名字里边简称没有体现出来。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有一种特殊的执法体制,就是一个反垄断法有三家执法机构同时来支持,除了国家发改委,还有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如果用简单的话让大家做一个区分有一点印象,我举几个案子,大家就有印象了。比如高通的案子就是发改委执法处理的。在反垄断法实施初期非常有名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并购案就是商务部审查,两者之间还有一个利乐软包装滥用支配地位由国家工商总局去审查,一个法三家执法机构按照不同的职责实施。我的题目就是大数据反垄断法,大数据和反垄断法有什么关系?我自己做了一个概括,我觉得都有一个共同的大字,尽管反垄断法名字里边没有大,但是大家想一想,反垄断执法的对象都是非常大的企业,如果不是大的企业是没有能力也没有可能进行垄断。 

不论是垄断协议的波音和麦道,还是滥用支配地位的高通、利乐,乃至企业并购的辉瑞或者惠氏,他们都是在相关市场里面名列前茅甚至是巨无霸。反垄断法可能对大家从事金融领域的人并不是很熟悉,这个法是干什么的?我是简单做了一个概括。就反垄断的目的是非常明确,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大家知道竞争对于一个经济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竞争,市场被个别企业垄断,就不会有创新,也没有人愿意创新。没有创新就不会有技术的进步,也就不会有计算机,也就不会有云计算,更不会有大数据。所以从反垄断法功能来看,确确实实起到了一种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包括创新的作用。 

没有反垄断法行不行?实践证明没有这个法律真不行。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大家试想一下波音和空客合并成一家,无需进行事连的审查,发生辉瑞收购惠氏的大型并购,也没有必要到中国申报,就垄断协议没有负责反垄断,国外的奔驰和宝马大型的汽车企业就可以针对中国的用户相互勾结,联合涨价,就滥用支配地位而言,如果没有反垄断法,高通公司就会利用自己在手机芯片的竞争优势,压榨我国手机生产商,阻碍我们的技术进步,就行政垄断而言,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有利于本地企业的政策措施,歧视外地企业,行业协会就会组织会员企业联合对付消费者。所以可见,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执法的效果来看,没有反垄断法是不可能的。反垄断法既然如此重要?号称为经济宪法,跟我们的大数据具体的交叉点在哪儿?在这儿给大家举一个案例。 

2016年8月的时候,媒体炒作非常大的一个案子就是滴滴收购优步,大家知道这个案子就是我们反垄断法里边的需要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的并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损害的一个重要的并购,在并购实施之前,应该经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垄断审查。但是这个并购很令人遗憾没有申报,并且也没有经过反垄断审查。理由非常简单,这个并购双方说,你申报的标准是营业额,而我们被收购的对象优步没有营业额,不但没有营业额,甚至利润还是负的。就说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来看的话,无需申报。大家知道,如果没有营业额,滴滴为什么花70亿美元购买他呢?就说明滴滴看重并不是营业额,而是他这个优步手里边重要的数据,也就是用户信息和品牌效应。由此可见,这个数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产。 

刚才时老师说对权属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就反垄断法意义来看,确确实实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除了中国的滴滴收购案件之后,国外也有一个Facebook收购(英文),跟我们这个案子非常像,也是花了190亿美元,所以对这种数据型的,或者数据驱动型的企业的并购,对我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对于特定的没有营业额甚至利润是负,按照我们申报标准无法处理的案件,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调整?既然数据对市场竞争来说,特别是企业竞争实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想另一个和反垄断法交叉的点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家知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前提就是你得有支配地位,而支配地位来自于方方面面。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要素就是要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第二个,你要有比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财力。第三,你还要有一个阻碍竞争对手,抢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者排挤现有竞争对手的实力。尽管这几个标准里边没有把大数据列进去,但是通过滴滴收购优步的案子可以感觉到,数据确确实实是增强企业在新时代里边数据这个经济时代里边一个新的重要的变量。德国垄断委员会提出一个结果说,大数据成为企业的竞争性要素是数据驱动型商业模式的关键,不仅可以优化服务的质量,还可以提高广告的针对性。我们国家很多这方面人员也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力在于大数据的应用,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基础性战略资源,必须将数据列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大家想一下,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数据,而这种数据是同行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就有可能滥用,就有可能拒绝交易,也可能针对亲疏远近不同的竞争同行采取不同的价格歧视,还有可能把自己不同的产品特别是和数据相关的一些后续服务的产品打包出售,就是搭售。所以大数据这种特定环境下,出现了一些反垄断问题,对执法机构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我想在发言结束之前谈一点感受,从执法工作或者来自政府的。也就是在11月11号的时候,就是光棍节那天,我也参加了一个类似的会议,也是关于智库的。今天应该是时隔没有多少天第二次参加这个会我感触非常深。我感受非常深,我从签到开始拿到那个资料袋的时候,我就感觉到特别沉。打开资料袋我感觉里边的资料非常丰富,所以我想对政法大学这种治学的精神和研究的成果表示由衷地钦佩。政府实际上和智库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其实国家法家为价监局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已经和相关的大学签署了协议,但是在大数据方面还没有,而大数据政法大学在这方面有了非常好的成果和领先的优势,所以我希望也非常渴望,我们的李爱君老师能在目前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模块,也就是说在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法问题研究,如果要是有可能的话,我愿意成为您的一个助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