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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写作神器”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

日期:2016-12-27 来源:知产力 作者:袁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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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据报道,近期热播的古装剧《锦绣未央》引发业内关注,原来,这部电视剧的原作早在2013年前就被指涉嫌抄袭,数十位志愿者经过三年时间的逐章比对,发现这部包含294章的小说,仅有9章为原创,其余章节涉嫌对219部作品的抄袭。据一位志愿者的推测,这很可能使用了“写作软件”。记者随后的调查发现,网络上的确存在销售这种“神器”的商家,有的甚至直接打出“锦绣未央写作借鉴软件”的广告,有的软件介绍页面宣称,可在一秒内写出两千字的故事。从原理上来看,“写作软件”能够快速“创作”的机理在于其软件中自带“素材库”、“模板库”,而这些“素材”和“模板”很多很可能就摘自他人作品中的字词、句段。

《锦绣未央》的原作是否涉嫌抄袭,自然有待进一步的查证。笔者这里想讨论的,却是另一个相关问题:普通作者使用“自动写作软件”创作,会产生哪些版权风险?

首先,如果使用“自动写作软件”完成的作品虽然使用了很多的他人作品,但是对每部作品都仅仅使用了少数语句或者段落,是否构成侵权?从法理上说,这种汇合他人作品片段的做法实为“汇编”,即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果汇编者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还能体现出独创性,那就可以构成“汇编作品”。但是,“汇编”本质上仍是一种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汇编作品”实为“演绎作品”的一种,而对于“演绎作品”而言,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取得所演绎(使用)的作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涉嫌侵权。那么,如果仅仅使用了他人作品的少数语句,是否还需要获得授权呢?答案取决于这少数语句是否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必须明确的是,作品的独创性与字数有关,过少的字数不足以体现出独创性,这就是作品标题为何至今难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但是,对于一般的作品语句,只要有足够的个性化,仍然可以主张单独的著作权。例如,“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总共只有十个字,假定系今人而非李白所作,仅从独创性来观察,这十个字仍足以构成作品,他人如果擅自商业性使用仍然涉嫌侵权。

其次,使用“自动写作软件”完成的作品对每部作品都仅仅使用了少数语句或者段落,是否可以主张“适当引用”?“适当引用”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形式,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从对每一个作者的“引用”来看,使用“写作软件”完成的作品对每部作品都仅仅使用了少数语句或者段落,从数量上来看似乎非常“适当”,似乎可以算“合理使用”。然而这种看法是有失片面的。“适当引用”除了有“量”的限制,同样包括对引用内容“质”的限制。对于一些引用,虽然数量不多,但只要构成他人作品的灵魂或精华部分,同样不能允许。因此,使用“写作软件”对每部作品即使仅仅使用少数语句,如果系他人作品的核心情节或关键部分,同样涉嫌侵权。

最后,如果使用“自动写作软件”完成的作品虽然使用了很多的他人作品,但是对每部作品都仅仅使用了少数语句或者段落,而这些语句或段落本身缺乏足够的显著性不足以单独构成作品,那么最后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由于此时的作品完成没有涉及对他人作品的侵权,系合法的再创作,但是由于“自动写作软件”系机器(实为软件程序)而非人类,因此不能取得著作权,而使用“自动写作软件”的人由于投入了一定的汇合、选择、编排的努力,因此可以取得最后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