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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动卓越公司诉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书

日期:2017-02-04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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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简短的词组或短语无法相对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2、原告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即完成证明责任,被告提出异议的,应举证证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确认原告享有权利。 

3、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即便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创作的改编作品,亦是作者创作活动的产物,创作者所付出的创作性劳动应受到保护。 

4、被诉游戏未使用原告在其改编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未侵犯原告著作权。 

5、公证用手机虽未进行清洁度检查,但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市场上存在与公证下载游戏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游戏,且此类手机游戏具有较高的开发成本,原告并无动机为本案诉讼目的开发一款新游戏,故对于公证下载被诉游戏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原告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构成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特有名称,各被告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及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 

7、各被告宣传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
法定代表人邢山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振东,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潇元,北京京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辉,首席执行官。

上述各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各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慧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动卓越公司)诉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乐享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昆仑在线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万维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振东、张潇元,被告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钢、王慧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动卓越公司诉称:

一、三被告开发并运营的移动终端游戏《超级MT》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第一,被诉游戏的名称及其中五个人物名称侵犯了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on line》、《我叫MT 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该动漫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七彩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七彩公司)。该公司将对该作品改编成游戏的权利,以及对该作品及其要素独占使用的权利均授予原告。

基于七彩公司的授权,原告对于《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其中“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人物名称等享有文字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使用权。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开发和运营的游戏命名为《超级MT》,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改编权。三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被诉游戏客户端下载,亦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被诉游戏中五个人物形象及游戏APP头像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游戏中的前述五个人物形象系在动漫《我叫MT》中相应人物形象的基础上重新绘制而成,上述游戏人物形象已形成新的改编作品。原告对该五个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被诉游戏客户端下载,在被诉游戏中抄袭原告游戏中前述五个人物形象,且将原告游戏中的呆贼形象作为其游戏APP头像。三被告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五个人物形象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三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二、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开发和运营的《我叫MT》游戏在业内享有广泛知名度,获得众多奖项,并且拥有上千万玩家。原告的《我叫MT》游戏名称及其中的五个人物形象名称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三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游戏《超级MT》不仅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且两游戏的人物名称也十分相似。此外,三被告在其对游戏的宣传中亦充斥大量《我叫MT》游戏的创作元素,误导公众和消费者。被告的此种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在对其游戏的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游戏人物相似的形象及含有原告游戏名称《我叫MT》的宣传用语,且其游戏的APP头像抄袭了原告游戏《我叫MT》中的呆贼形象。被告此种行为会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游戏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误导公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被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使其获得巨额利润,并同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据此,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在新浪网、网易、腾讯网、搜狐网、17173、techweb媒体及昆仑游戏官网、《超级MT》游戏内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犯著作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200万元;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200万元;5、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犯著作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10.5万元;6、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10.5万元。

被告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共同辩称:

一、原告不享有独立的诉权。

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游戏《我叫MT》来源于七彩公司的动漫《我叫MT》,但依据原告与七彩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原告获得的仅是对作品的非独占被许可使用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独占被许可使用权人不具有独立的诉权,因此在七彩公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原告不得单独提起诉讼。

文化部相关查询备案表中显示《我叫MT online》的运营商为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见,原告并非游戏《我叫MT》的唯一运营商,其不能单独享有该游戏的经营利益,据此,针对不正当竞争这一诉由,原告亦不享有独立的诉权。

二、第二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指控三被告实施的行为均是与移动终端游戏《超级MT》相关的行为,但第二被告与该游戏并无关联。《超级MT》游戏官网下端虽有第二被告的标注,但该标注仅是用以推广快乐游的友情链接,第二被告是快乐游网站的运营商,其并未参与该游戏的开发及运营,故第二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三、原告对游戏《我叫MT》、游戏名称、五个游戏人物名称及形象均不享有著作权。

首先,原告对游戏《我叫MT》不享有著作权。

原告虽主张游戏《我叫MT》系源于七彩公司的动漫《我叫MT》,属于对该动漫的改编。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七彩公司为《我叫MT》动漫的著作权人,因此,七彩公司无权授权原告对该动漫进行改编,相应地,原告依据七彩公司与其所签合同,亦无法获得相应著作权。

即便七彩公司享有《我叫MT》动漫的著作权,但该动漫本身亦为改编作品,原告虽获得改编者七彩公司的授权,但其并未获得原权利人的许可,因此该游戏属于侵权游戏,原告对该侵权游戏亦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我叫MT》动漫名称及五个人物名称均不构成文字作品,原告主张其对上述名称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五个人物形象系改编作品,但将上述人物形象与动漫《我叫MT》中的相应形象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并未存在实质性区别,据此,上述人物形象未构成改编作品,原告主张其对上述五个形象享有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四、第一、三被告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游戏中并无原告所指控的游戏人物名称及形象,即便原告所主张人物名称构成文字作品,人物形象构成改编作品,两被告亦未实施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

原告虽提交了侵权公证书,但该公证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真实性无法确定。该公证书显示,公证员在使用手机下载《超级MT》游戏时,并未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因此,该手机中存在预置其他游戏的可能性,仅依据该公证书无法证明该手机中所安装游戏确为被告游戏《超级MT》。

五、第一、三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我叫MT》的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均未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自身具有强大的研发和运营能力,无搭他人便车之必要,且在宣传过程中明确指出该游戏来源于被告,因此,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被告行为未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告在宣传过程中虽采用了《我叫MT》原班人马配音这一用语,但因该宣传用语系被告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且在宣传中明确指出游戏出自被告,因此,该行为并非虚假宣传行为。此外,原告指控的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亦均不成立,故被告的行为均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第一、三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并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且被告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原告著作权权属有关的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对《我叫MT》游戏享有著作权,且该游戏系对在先动漫《我叫MT》的合法改编,提交了其作为乙方与七彩公司(甲方)签订的许可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针对的作品为动漫《我叫MT》。

该协议第二条载明,原告享有“(1)在全球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改编授权作品、使用授权作品或任何授权作品要素研发编制合作游戏的手机游戏和网页游戏版本,以及出版(包括委托出版)、运营(包括与第三方合作运营)和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等游戏的一项独占许可(授权作品独占许可)”。

该协议第六条载明,“在授权期内,甲方在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其他第三方公司或者甲方自己开发根据授权作品改编而成的与合同游戏不同类的游戏作品”。

为证明七彩公司为动漫《我叫MT》的著作权人,原告提交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七彩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就《我叫MT》动漫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该登记证书同时载明七彩公司的上述权利系受让于成都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完美公司)。

为证明七彩公司的权利来源于成都完美公司,原告提交了成都完美公司(甲方)与七彩公司(乙方)、周彬(丙方)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有关动漫《我叫MT》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该协议第一条载明“作品及其中全部动漫形象(包括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创作完成部分以及签订后后续创作至作品全部创作完成时所包含的作品全部内容、作品内容任何及全部动漫形象)的著作权自甲方全部永久转让与乙方”。被告对前述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依据原告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了上述作品登记证书所附作品原件。鉴于该作品为动漫作品,而原告主张的仅是其中五个具体人物形象,为了便于比对,经各方当事人确认,从中选取了五个人物的若干形象作为比对基础。(具体形象见附图一)原告主张其游戏中的五个人物形象系对前述动漫中相应五个人物形象的改编,为证明这一主张,其提交了(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8827号公证书(简称第88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于原告游戏中的“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五个形象进行了截屏。(具体形象见附图二)。各被告认可上述五个形象来自于原告游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授权许可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及附件、第8827号公证书、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二、与被诉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各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提交了第88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邹德龙在公证处使用其手机通过“91助手”下载安装了被诉“超级MT”游戏,在该游戏的APP截图上有游戏人物头像显示,原告主张该人物头像抄袭原告游戏中的“呆贼”形象。(具体形象见附图三)
在游戏进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分别对陆续出现的“小T”、“小德”、“小馒”、“小劣”、“小呆”人物形象进行截图。(具体形象见附图四)

庭审中,第一被告昆仑乐享公司认可其是被诉游戏《超级MT》的开发商,第三被告昆仑万维公司认可其是被诉游戏《超级MT》、昆仑游戏网站的运营商,但各被告均否认第二被告与该游戏的开发及运营有关。

第二被告为证明其并非被诉游戏《超级MT》的官方网站的经营者,提交了www.kunlun.com网站的备案查询表,该查询表显示,该网站的运营商为第三被告昆仑万维公司。

但在被诉游戏《超级MT》的官方网站网页下端显示有“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字样,此外亦显示有“快乐游 适合18岁以上用户”字样。

第二被告为证明其系快乐游网站的经营者,提交了www.klyou.com网站的备案查询表,该查询表显示,该网站的运营商为第二被告昆仑在线公司。

以上事实有第8827号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网站备案查询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一)与《我叫MT》游戏的经营有关的事实

在游戏《我叫MT online》的APP Store下载界面中显示有LOCOJOY.LTD字样。在游戏《我叫MT》的官网网页底端显示有“LOCOJOY 卓越游戏 荣誉出品”、“copyright 2009-2014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Reserved”字样。原告主张上述事实说明其系上述游戏的经营者。

各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并非该游戏的唯一运营商,并提交了文化部的查询备案表。备案表显示,《我叫MT online》的运营商为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原告称该公司仅为备案单位,未参予原告游戏的开发及运营。

以上事实有APP截屏、官网网页截屏、查询备案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各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原告提交了(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8375号公证书(简称第8375号公证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147号公证书(简称第25147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中记载了被诉游戏官网及相关第三方网站的相关内容。原告主张上述内容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被告游戏的APP头像,主要体现在《超级MT》游戏官网网页。二是宣传用语,具体包括:“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配音”、“我叫MT动画原班人马打造”、“MT原班人马打造 《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小小兽人》与《我叫MT》动画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并正式更名《超级MT》 《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

各被告为证明上述内容系如实宣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我叫MT>动画团队与<小小兽人>配音合作合同》及付款凭证。该合同显示,甲方(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聘请乙方(刘臻)旗下配音团队八个主要成员(奶茶超人、YOYO超人、CBI、夏一可、Zeta、林熊猫、沐雪、小轩)为甲方旗下手机游戏《小小兽人》完成配音。此外,该付款凭证中显示已向刘臻付款。

2、奶茶超人、林熊猫、CBI、沐雪、桃宝的新浪微博网页打印件。上述网页中有关前述人物的介绍均提及其曾给动画《我叫MT》配音,并在其微博内容中提及为《超级MT》配音。

原告对该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无异议,但认为各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刘臻是否为林熊猫以及其是否有权代替其他配音成员签署配音合同。

以上事实有第8375号公证书、第25147号公证书、配音合作合同、微博网页打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行为有关的事实

为证明其游戏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其在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所获得的近百项荣誉证书和奖杯,其中二十多项奖项直接体现“我叫MT”游戏名称,颁奖单位包括大众网络报、搞趣网、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中国优秀制作人评选大赛专业组、优视网、骄阳网、360手机助手、游久网、新浪游戏、766游戏网、中国青年网、达派手机助手、威锋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等。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游戏安卓上线时间为2012年12月,IOS系统上线时间为2013年,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认可原告游戏的上线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原告称其用以证明各被告侵犯著作权及虚假宣传的证据,亦同样用以证明各被告具有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

各被告主张MT为游戏的通用名称,其对该名称的使用具有合理理由,并提交了相关网络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中可见五个包含“MT”的游戏名称,分别是:2010年7月28日上线的《MT大冒险》;2013年4月3日上线的《MT大富翁》;2013年6月9日登记的《MT英雄传》、2014年3月17日发表的《MT三国网络游戏软件》、2014年11月2日上线的《MT传说红龙穴之谜》,其中前两款游戏介绍中均提及其是以动画《我叫MT》为背景的游戏。

以上事实有获奖证书及奖杯、网络搜索页、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其他事实

为证明本案的合理支出,原告提交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一张。该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总额为20万,首笔律师费为12万,律师费发票中显示金额为12万元。此外,还提供公证费发票共四张,总计6260元。

上述事实有《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