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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漫画“爱”盗版,“80后”被判刑

日期:2017-03-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柳雁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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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广东省深圳市漫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漫游公司)管理运营的爱漫画网站大量侵犯他人著作权,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公司3名“80后”负责人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下称成都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又以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成都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温江检察院)向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温江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侵犯著作权罪。温江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温江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2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另外1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3人共被处罚金250万元。据悉,此案是我国少有的成功刑事打击动漫网站侵犯涉外动漫作品著作权案。

  此前,江苏省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称扬州新闻出版局)对爱漫画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3名当事人因擅自传播大量侵权盗版动漫作品且非法牟利,被扬州新闻出版局处以10万元罚款。该案也入选国家版权局2014年度十大盗版案件。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力地保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更成为我国通过行政与司法有效结合查办的典型网络侵权案件。

  利用盗版牟利

  2014年8月,被告人叶某和江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漫游公司,将部分网络服务器设置在成都市温江区内,并由被告人胡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叶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工作,江某负责公司网站技术方面工作。公司成立后,3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江某之前建立的爱漫画网站,由胡某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他人的大量漫画作品,并经其整理、编辑后上传至该网站供用户免费观看,以此提高网站访问量。同时该网站提供收费刊登广告服务,收取广告商广告费。截至2015年4月,漫游公司共收取超过180万元的广告费。

  201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漫游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办公场所将3名被告挡获。经现场搜查和勘验,在3名被告所使用的电脑上发现涉案相关图片及信息。同时,民警针对爱漫画网站在流量统计网站(CNZZ网站)上进行了统计勘验取证,发现仅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该网站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独家代理的1部漫画作品《食戟之灵》的实际被点击数就已达69万余次。经核实,腾讯公司托管存放相关漫画数据的服务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

  2015年4月15日,3被告被成都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3人经成都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公安局执行。

  2015年5月30日至6月10日,成都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所对爱漫画涉案服务器硬盘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收集和提取。随后公安机关将从中提取的5000余部漫画作品鉴材分别送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和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进行鉴定和确认。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的《恶魔奶爸》等6部美术作品与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的6部美术作品内容相同;经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确认,爱漫画所传播的《阿拉蕾》等5216部日本作品均未获得授权;经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鉴定,爱漫画所传播的《热血江湖》等23部韩国漫画作品,也均未获得授权。

  铤而走险获刑

  2016年2月23日,温江检察院向温江法院提起公诉,指控3被告犯侵犯著作权罪。温江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5月10日、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期间,温江检察院于2016年5月23日、 9月23日建议延长审理期限,并于2016年6月23日、10月23日建议该案恢复审理,温江法院均予以采纳。

  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美术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非法经营额超过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罚。本案系共同犯罪,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3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温江检察院对3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叶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件宣判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詹毅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纠纷多为民事案件,因侵犯著作权罪被追究刑责的案件较为少见,因此,该案颇为典型。

  据詹毅介绍,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有效制裁手段,具有刑事制裁严厉性的特征,要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除需满足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达到更高标准——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侵权,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或者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等情形。此判决在一定意义上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在互联网上分享未经他人授权的作品,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相关从业者都应尊重著作权,恪守法律的边界。